一、采购目录
㈠货物。
1、公务用机动车辆;
2、电子计算机及系统网络设备;
3、空调机;
4、复印机;
5、传真机;
6、打印机;
7、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
8、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监测或实验仪器具;
9、体育、健身器具;
10、摄像机、高档照相机及附件;
11、50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大宗建筑材料:水泥钢筋;
12、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货物。如:课桌椅、办公用具、一次性耗用医用器材;
13、市政府审批交办的采购项目。
㈡服务。
1、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集成(施工安装调试);
2、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加油、保险等。
二、说明
㈠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采购计划的依据。
㈡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1999〕79号印发的《义乌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采购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㈢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由财政会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审核认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即分散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供应人处获得, 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者替代物的;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突发事件的采购项目;
4、临时追加采购计划的项目,且采购额达不到批量采购金额以上的零星项目;
5、单项金额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不到规定列举标准的采购项目。
㈣供应商有意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可向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本企业情况及有关供货信息,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有关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招标会。
㈤政府采购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义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㈥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