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现将金政采办〔2003〕30号《关于公布2003年金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球墨管和无价(暂定价)建材(20万元以上)两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金政采办〔2003〕30号《关于公布2003年金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采购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驻金省部属)、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和浙政采办[2002]11号《关于公布浙江省200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受浙江省政府委托,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金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①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除湿设备、中央空调);②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③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④车载移动电话。
3、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沙石、砖块)。
4、专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供电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器、保安设备、档案和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路灯设备、电梯和起重机、锅炉、炊事设备、监测设备(包括环境监测、质量监测)。
5、交通工具:①汽车(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旅行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②专用汽车(工程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各类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③摩托车。
(二)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
2、市政道路建设;
3、体育公益设施建设;
4、园林绿化建设;
5、修缮、装饰工程;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制版;
2、软件开发设计;
3、建筑物方案设计;
4、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5、物业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2003年金华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款项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
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累计预算金额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各级审计局、财政局和采购办要加强对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和管理。
四、2003年市本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项目为50万元人民币;非基建工程项目为10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暂按本标准执行。
单项预算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五、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金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