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单位、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工程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投标人必须确认其符合招标公告的报名条件后,方可申请报名。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1、工程投标报名必须由投标企业专职交易员负责办理,交易员资格及交易员证办理按义建局[2003]57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2、投标人应按规定填写《义乌市建设工程投标承诺书》,确保相关内容的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3、投标人应对拟派的施工(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及报名软盘等进行认真核对,不得提供虚假、无效证件及资料,同时应确保上述人员无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
4、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正式职工,其资格证书工作单位应与报名企业一致,且专业应与招标公告规定的专业相一致。
5、对报名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投标人负责与原件核对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的窗口统一按规定要求受理投标人报名,负责核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交易卡、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负责收集上述证件复印件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报名软盘等有关资料,同时开具报名回执。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招标公告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活动,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无故拒绝;对下列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受理:
1、投标人交易资格未按规定报经市采招监管办确认,未办理交易卡的;
2、未出示专职交易员证或实际办理人员与专职交易员证不符的;
3、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不符招标公告规定要求的;
4、有关证件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
5、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
6、有关证件、证书、资料的复印件未经投标人核对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7、报名资料不全的;
8、未在规定的交易中心报名窗口报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报名结束后,由招标人列出报名情况清单,送市采招监管办备案,并统一安排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市采招监管办实施监督。
1、按照《义乌市投标人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逐条对照审查,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1)企业资质、人员资格;(2)在建工程情况;(3)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方法从中选择投标人。随机选择投标人的活动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市采招监管办实施监督。
(1)采用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家以上,十五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所有投标人均参加投标;超过十五家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十五家投标人(增加一个标段可增加三家投标人,总数一般不超过三十家);
(2)采用评审法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家以上,十一家以下的,所有投标人均参加投标;超过十一家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十一家投标人。
3、资格审查结果,由招标人负责按市采招监管办规定的书面格式(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入围的投标人,招标人必须写明未入围的原因和理由。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
投标人应在招标人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同样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4、投标人应在招标人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
招标人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5、若投标人书面确认不参加投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招标文件而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合格但经抽签未入围的其他投标人中以随机方式予以增补,并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
6、经确认正式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陈述原因,并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无合理原因或理由而放弃投标的,按扰乱招投标秩序论处,由市采招监管办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五、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招标人按要求做好投标报名工作,有关资料、软盘、证件等由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供场所集中保管。
六、凡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项目,招标人也应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投标人(承包人)资质、人员资格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1、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邀请的投标人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并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发放投标邀请书。
2、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人应将承包人的交易卡、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承包合同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并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直接发包确认手续。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要求受理投标人报名的,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暂停其代理资格。
八、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扰乱招投标秩序的,视情予以查处。
1、经查实一次的,取消本工程投标资格,并予以警告,责令投标企业作出书面检查;
2、一年内累计二次的,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暂停其三个月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
3、一年内累计三次的,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暂停其半年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
九、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结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准擅自更换。
十、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