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义乌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招标代理活动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代理事宜,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代理范围和内容严格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三、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我市行政区域代理招标业务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采招监管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义采招监管办[2003]12号《关于发放建筑业企业投标身份识别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IC卡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卡。
(一) 外地进义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一);
(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
(三) 拟进义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附表二);
(四) 拟进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二张;
(五) 在本市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
(六)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七)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交资料均须申报单位审核确认,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 具有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相应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 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是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投标人报名受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定标应由专职人员办理。
一个专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能从事不超过2个工程的招标代理。
六、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满分为20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代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采招监管办经办人将其记录在《义乌市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手册》上,并按附表三有关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暂停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代理下一季度招标业务,并在义乌采招监管网上公示。
1、上季度累计扣分6分(含)以上;
2、半年累计扣分9分(含)以上;
3、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2分(含)以上;
4、年度累计扣分15分(含)以上。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2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招标代理工作。
八、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代理
质量,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一并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
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给予评价,作为部门检查其业绩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并与资格年检、升级挂钩。
九、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在义乌采招监管网上予以公示。
1、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奖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示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
7、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8、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9、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10、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11、有本通知第七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一年来暂停代理业务累计2人(次)及以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