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和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聘请技术、经济专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采招监管办)负责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资格审批、考核、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全市的专家库。
第四条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的来源:
(一)公开聘请,自愿报名;
(二)单位(组织)推荐。
(三)经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四)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五条 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聘请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七)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志愿参加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评审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报名,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
(二)学历和职称证书;
(三)工作单位证明;
(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第八条 各代理机构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采招监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采招监管办报省有关部门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九条 凡经审核批准聘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按专业分类,由各代理机构建立自己的“专家库”,同时全部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的“专家库”。
第十条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采购或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四)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成交单位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领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审报酬;
(六)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建议;
(七)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检举揭发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全过程的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审;
(三)为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参与起草书面评审报告;
(五)发现供应商或投标人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自觉向有关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供应商或投标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与供应商或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报市采招监管办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确定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专家库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采购人、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经市采招监管办批准后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实行实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审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专家评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市采招监管办应不定期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实行专家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评审情况记入个人档案(输入专家库),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考核登记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采购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支付。市内专家200-600元/次,市外专家400-1000元/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通知单位;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与采购、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通知后,如发现本人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审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七)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审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离开后不得再返回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供应商、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或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情况的;
(二)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三)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没有原则性的;
(五)电脑随机连续三次抽到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六)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义务的,不遵守第十八条规定纪律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采招监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