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明确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我市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1、我市所有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我市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确保有效竞争,防止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通过资格预审的入围投标人数量应予以保证,一般每标段不应少于15家。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准确。
2、为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应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合理设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限价的设置经市财政、招标监管办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中以政府出资额的形式予以明确。
3、我市所有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有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报送市招标监管办备案后再报省重点办。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明知违规而代理,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代理行为,经查证核实存在对上述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2、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概算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法由市招标监管办另行制定。
3、招标人应按照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勘查、测绘、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深度,满足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工作的基本前提条件。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组织招标。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中应包括负责预算、清单编制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合同备案之日止)。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其编制应依据《计价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并结合施工场地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发现设计图纸不明确或与施工场地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为统一编制的口径与标准,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应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编制。
5、建立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质量抽查制度。招标监管办应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预算、清单的编制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编制成果质量低劣的,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6、建立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综合考评,具体办法由市招标监管办另行制定。
三、加强标后管理,打击转包、挂靠行为
1、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严格合同备案制度(包括补充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添加对招标人或中标人具倾向性的条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未经市招标监管办备案的合同,市财政不予资金拨付。
2、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的考勤登记制度,敦促中标人按要求到岗到位。考勤标准、处罚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对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挂靠、转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市招投标监管办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凡因建设单位没有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默许挂靠、转包行为,姑息、纵容施工企业致使其管理松散的,一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本镇(街)管辖范围内招标工程的监管,严格执行《义乌市村级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投标保证金的收退、预算编制方面的相关规定,发现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1)、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1)、以分期实施、分专业实施、分标段实施、包清工等理由将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个项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不进行招标和进场交易的行为。
2)、将工程以肢解的方式规避招标,把应在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以肢解的方式化整为零后在镇、街进行招标的行为。
3)、工程签订合同时合同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竣工结算时工程造价超过必须招标的规定数额,明显规避招标的行为。
(2)、未发布或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
(3)、未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标底的行为。
(4)、随意更改现场评分法让利范围的行为。
(5)、严重违反开标纪律的行为。
(6)、签订合同时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7)、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的行为。
2、各镇(街)应加强所辖区域内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不得插手工程招投标和相关施工活动。各镇(街)应定期对村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挂靠、强行转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3、村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备案前业主应承诺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并保证不受干扰顺利施工,否则不予立项或备案。无法进场施工的,或受干扰无法继续施工的,经核实后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直至取消该项目。
4、各镇(街)有关负责工程款审批的部门应与招投标中心进行衔接,凡属违规招标、未按我市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超出规定额度范围未经审批的变更,不予拨付工程款。
5、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不得参与违规招标项目或未按我市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和议标活动。施工企业在中标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给他人。对于违规承揽业务或违法转包、分包的,一经查实,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加强对土石方堆土、弃土地点的管理
1、土石方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土石方处置方案。有余土外运的,还应明确弃土的地点、运距及容量,并明确按照创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
2、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规划要求统一设立土石方消纳处理场,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3、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建立工程土石方需求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为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废弃土的合理处置及管理提供服务。
4、投标人应自行确定弃土地点,与弃土地点产权单位签定书面协议,并自行判断运距,与投标报价一并考虑。开标前招标人应对弃土协议进行审查,对弃土地点进行现场踏勘,无异议的,方可安排开标。
5、施工过程中发现中标单位随意弃土、堆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清除,并书面通报市招标监管办,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应组织对中标人施工弃土情况进行检查,对该外运的弃土未外运的应责令清除。
六、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暂定价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
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暂定价建筑材料按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价建筑材料,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计划申报(需经业主签署意见),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事项。
3、政府采购的建筑材料款由资金管理部门依据总承包建筑企业、业主意见,凭政府采购合同、《义乌市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书》、《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发票等凭证,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4、属政府采购范围内但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建筑材料,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采购合同未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资金管理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本条内容在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