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暂住人口管理
|
| 受理机构 |
义乌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
|
| 联系人 |
楼旭君
|
| 联系方法 |
0579-85534434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办理时限 |
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按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暂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旅馆或暂住在医院治疗的人员,按照旅馆业、医院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
| 收费情况 |
暂住证工本费5元/本
|
| 设立依据 |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 受理条件 |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固定住宿证明和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
| 材料明细 |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5、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陆上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6、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
| 办理流程 |
凭上述材料到暂住地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办理,立等可取。 |
| 流程图 |
|
| 表格下载 |
|
| 网上受理 |
|
| 结果查询 |
|
|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0579—85578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