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用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1999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指出:“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凡是有条件的,都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常见形式,它能够体现市场经济一般原则,如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原则,使商品价格能够反映市场的真实价格,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有条件”,是指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买或者招标,能够形成竞争市场,能够实现拍卖或者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值的“情形”。在具备这种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都应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