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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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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91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要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一)以获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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