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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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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3朋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一)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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