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3号)等文件精神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需要。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有效缓解广大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经;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协调的需要;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