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育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须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记管理制度,并应做到在室内圈养,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出入市场、商店、公园、影剧院、街面等公共场所。 经批准个人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属性情温顺的玩赏类犬种,严禁以养宠物为名饲养猎犬、狼犬及其他可能带有攻击性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