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违反“三禁”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局、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卫生局、农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法定幅度内从严从重处罚: 1、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 2、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 3、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致使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 4、机动车驾驶员鸣喇叭的; 5、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