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好申请书。需3份申请书,本人留1份,2份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第三人,则需4份,3份提交仲裁委)。
二、复印相关证据材料,需复印2份,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第三人,则需3份)
三、将以下材料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申请书;
2、本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证明;
4、证据材料复印件。(原件在开庭时提交仲裁委)
四、如委托他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需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5天内缴纳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六、审理程序:
1、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仲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2、仲裁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3、仲裁庭辩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仲裁庭辩论终结后,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七、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起诉的,裁决书即生效。被申请人不执行的,原告可在裁决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向法院立案庭提交:
1、劳动争议委员会开具的裁决书生效证明;
2、强制执行申请书;
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4、本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