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①要求保守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知悉您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您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②要求“一援到底”的权利
您的法律援助申请得到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被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③知情权
您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不得拒绝。
④拒绝权
您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拒绝回答法律援助人员的与援助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亦有权拒绝法律援助人员提出的给付钱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权利。
⑤请求更换权
您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
⑥请求赔偿权
您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因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遭受损失的,可请求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的特殊权利
①缓交、免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先行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减免。
②缓交、免交劳动仲裁费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接受法律援助的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您提供相应的担保。
(3)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您的特殊权利—拒绝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您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您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您辩护,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但您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另行为您指定辩护人: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