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房屋买卖契约。
4、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受让)证明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公证书》及房屋交易征询异议公告证明(法制监察科出具)。
5、 买受方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6、 房产估价结果报告单。
7、 买受方为自然人的,提交买方的计划生育证明(18-49周岗的需提供),属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的计生证明。
二、 需查验的证件(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申请登记:
材料、证件齐全后,到建设(房产)85-89号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四、 缴费领证:
按受理单通知的时间,凭受理单、领证人身份证到建设(房产)83-84号发证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