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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批建土地房产初始登记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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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房地产测绘报告书(到建设〈房产〉80号测绘受理取件窗口申请,然后在通知时间领取)。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198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提交村委证明。1987年1月1日后建造的,提交批条。无法提交批条的,提交土地使用权确权依据(复印件应经存档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单),在发证前进行产权登记公告。

4、 规划依据。1993年1月1日—1997年6月12日所建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明;1997年6月12日以后竣工的房屋还需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由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开出);1999年6月1日后新建的房屋(以规划许可证开具的时间为准)还须提交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还须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安全责任自负具结保证书。

5、 新建房屋有违反规划控制层数行为的,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或提交《关于要求合法部分先予确权发证的申请报告》。

6、 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经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需查验的证件(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申请登记:

   材料、证件齐全后,到建设(房产)85-89号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四、 缴费领证:

   按受理单通知的时间,凭受理单、领证人身份证到建设(房产)83-84号发证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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