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为个人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须经公证)。
二、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建设(房产)85-89号登记受理窗口],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抵押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集体单位自管房抵押的,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全民单位自管房抵押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2、 抵押登记申请书。
3、 抵押合同(一式三份)、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
4、 土地证。
5、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6、 余值再次抵押的, 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7、 双方当事人授权经佃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 审核登记:
经审查,同意抵押登记的,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中记载他项权利摘要后,将权证退还给经办人。
四、 缴费领证:
按爱理单通知的时间,凭受理单、领证人身份证到建设(房产)83-84号发证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