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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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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村居民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
  上述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
  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税收扶持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由银行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内给予小额贷款。对利用上述二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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