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季节性、临时性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经批准招用编外勤杂人员(除驾驶员等技术人员外)总数30%的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灵活就业(如来料加工、家政服务等),年月均收入达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2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