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在规定期限内不将童工送回,可按月处10000元标准处罚。
二、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可按每月5000元处罚,也可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罚款幅度处罚(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三、单位或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标准给予处罚。
四、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10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六、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赔偿金额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赔偿。
七、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未满十四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及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