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了解义乌| 政务公开| 办事大厅| 直通政府| 采购招标|
 
○当前位置:首页 > 公民频道 > 便民咨询 > 劳动者依法维权知识解答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 字体:  
〖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收藏〗〖打印〗〖关闭〗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四种情况,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种情况,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种情况,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种情况,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 | 常见问题 | 意见征集 | 邮件订阅 | 网站地图
  义乌市人民政府主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义乌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建议IE5.5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浙ICP05069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