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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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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要因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连带赔偿。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一)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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