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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户应当如何防范外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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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选好外商。外商可能代表外国企业进货,也可能代表某个人进货。在我国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是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而是该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该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认定与外国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应与外国企业或其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应盖上外国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印章。如认定与外商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则不能盖上外国企业或其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印章。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我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发生纠纷或诉讼时,如外国企业事后追认其代表机构的行为,则其后果由外国企业承担,如外国企业事后不予追认的,则应由外商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签好合同。要按照合同基本要素完整订立合同,重点之一是确认身份,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的,要查明外国企业情况,在我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盖章的,最好有外国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载明该外国企业基本情况。与外商个人签订合同的,要写明外商中外文名字、护照号码、其在本国住址和境内住址。由外国企业、其代表机构或外商个人聘任的工作人员代签的合同,要有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该聘请人员的身份证明。重点之二是要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纠纷管辖连接地,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日后仲裁或者诉讼。重点之三质量条款,凭样加工生产的最好能对样品进行封存,便于纠纷发生后进行相关质量鉴定。     
  三是留好证据。最主要是要由外商本人在收货凭证上签字或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收货凭证上盖章同时由外商个人或其聘请的工作人员签字。当时未签收的,事后要及时补签。多次发货的,签收人要一致,由工作人员收货的应至少有一次由外商本人与其聘请人员共同签收,以免事后外商否认。
  四是依法经营,不能销售伪劣产品,不能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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