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主体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款)后,关闭或更换通讯工具、转移经营场所、改行经营其他商品、停业而未告知的; (3)滥用对方当事人的货款或大肆挥霍浪费的; (4)隐瞒真相,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并交付货款的; (5)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6)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进价价格销售的; (7)将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8)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后对其所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 (9)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经济基础差,明显缺乏履行合同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