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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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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市管[2006]3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防止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归还购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以上提取均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印章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鉴证的委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账户余额支付顺序及取款方式

  (一)提取的金额:

  ⒈符合销户提取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

  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到百元止且不超过用于所需住房消费总额。

  ⒊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款期内每年一次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⒋支付房租的,支付金额按规定使用面积应支付的房租总额减家庭工资收入25%计算,当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正常租赁价格时,管理中心可重新核定。

  

  (二)账户余额支付顺序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当年缴存的一般住房公积金;历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历年结转的一般住房公积金。

  (三)取款方式按以下情况分别为:

  ⒈购商品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账户内;
  ⒉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贷款银行的还贷账户内;

  ⒊支付房租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出租房户银行账户(存折)内;

  ⒋符合第一条第㈠款提取条件及购商品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在偿还贷款期内提取还贷、二手房、大修理住房的,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提款。

  四、提取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代管账户中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管理中心出具)外,还应视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

  (四) 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六)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原籍户口簿;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⒈购买商品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预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包括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购房人至申请日止购房交款情况证明;

  ⒉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⒊购买二手房,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⒋拆迁安置购建房,提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或拆迁异地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期房)。

  (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⒈在城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概预算;

  ⒉在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工程概预算;
  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预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十)大修理自住住房提取,提供需修缮房屋所有权证、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结构、损坏程度、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等内容)、工程预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住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⒈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同意一次性提前还贷凭证;

  ⒉在还款期内提取还贷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的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明细记录;

  (十二)支付房租提取。提供申请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家庭成员的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的收入证明、支付房租收据(有税务监制章)、出租房户银行账户(存折)、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十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本条第(一)、(三)款提供提取证明。

  职工需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被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鉴证的书面同意材料和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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