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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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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住院的生活用品费,伙食费,护工费,水处理费,医护费,空调费,电视费,电炉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煎药费。
  2、就(转)诊差旅费,救护车费,出诊费,电话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点名和加班要求的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心理,营养,健康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药开设的特需服务及优质优价病房),特约上门服务,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音疗费,磁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各种健康检查费,医疗鉴定费。

  4、应用iii 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费用。

  7、配眼镜,装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8、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9、除肾脏,心脏瓣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10、近视眼骄正手术的费用。

  11、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用和戒毒,戒烟及性病治疗的费用。

  12、各种科研性,临床骓性的诊疗项目的费用。

  13、药品有、费用:未列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费用;营养滋补品的费用;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的费用;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果味制剂,口服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的适应症和急救,抢救除外)的费用。

  14、不遵照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次日起的医疗费用。

  15、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6、工伤,交通事故,女工生育及计划生育等费用。

  17、由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18、非因公出国及到港,澳, 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9、未经市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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