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80%的,以80%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于每月10日前交到市医保处在建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