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役登记
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到各基层单位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工作基本程序:一是市、镇(街道)逐级召开会议,成立机构,落实力量,制定工作计划,印制各种表、证;二是进行各种准备工作;三是开设兵役登记站;四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五是进行兵役登记;六是审批应征公民,确定预征对象人选,填写《兵役证》、《兵役登记情况统计表》;七是镇、街道组织对预征对象进行身体目测和政治初审;八是镇、街道整理资料,上报《预征对象登记表》、《兵役登记情况统计表》;九是市兵役机关审批预征对象,填写《预征对象通知书》。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向应征公民、预征对象发证,张榜公布应征公民、预征对象和免服兵役人员名单;十是组织验收,逐级进行总结,上报有关统计表册。
二、体格检查
预征对象接到通知后,参加市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格检查;体检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体格复查。
三、政治审查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人员组织政治审查。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市兵役机关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应根据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现实表现并填写《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四、审定新兵
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在具体操作实施中,首先由征兵办公室会同接兵部队和基层征兵工作人员,对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全面走访和座谈,对照征集条件复查合格后,提出预定人员名单。一般应坚持“四方联审,合议定兵”,即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人、政审负责人、主检医生和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分别介绍预定对象政治、身体等各方面的情况,然后全面衡量,分类排队,择优定兵。其次,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定兵后,将初定入伍人员名单公布于众,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调查落实,确有问题的,及时调换。定兵结束时,兵役机关要及时给予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以方便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五、交接新兵
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方进行。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由市兵役机关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市兵役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