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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革命烈士评定(追认)
受理机构 优抚安置科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联系人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杨贤广
联系方法 (0579)85524529
服务对象 个人和组织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原在单位或镇(街)证明身份证明;
(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镇(街)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定件;
(三)有关旁证材料(包括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判决书、通辑令、历史左证等档案记载);
(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办理流程 ⑴牺牲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⑵所在单位或镇(街)复核;
⑶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审查;
⑷拟文报分管局长、局长签发;
⑸上报市人民政府;
⑹省人民政府审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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