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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受理机构 优抚安置科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联系人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杨贤广
联系方法 (0579) 85524529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一)申请书;
(二)镇(街)调查审核意见;
(三)身份证,有关原始档案材料、证明人证明材料、医疗鉴定,镇、街工作人员陪同人员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
⑵镇(街)审核,陪同鉴定;
⑶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审查;
⑷拟文报分管局长、局长签发;
⑸省民政厅审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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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举报电话(0579)855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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