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收养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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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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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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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社会事务科)李富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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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 855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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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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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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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证,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收费依据:浙价费〔2001〕237号,浙价费〔2001〕237号,浙价费〔2001〕237号,浙价费联〔1992〕127号,价费字〔199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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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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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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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精神病和传染病)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六)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证明; (七)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寸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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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⑴收养人提出申请; ⑵对弃婴(儿)及收养人情况进行审查(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说明理由); ⑶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亲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⑷审核收养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 ⑸登记办理,报领导审批; ⑹发给《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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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579)855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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