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执行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交申请执行书一份(打印件)
2、提交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一份(由原承办法官出具)
3、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一份。(如经过二审的则提交一、二审的法律文书)。
4、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系法人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的当前住所、联系电话号码或传呼机号码。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地址。如系被执行人躲债外逃的,请你配合提供其下落情况的线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有关产权证明及所在处所情况。
7、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