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2、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