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执行书;(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原承办法官出具);(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经过二审的则包括一、二审法律文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地址。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2、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以上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