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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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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初审(出示证件)——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登记条件

1、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

4、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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