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领购程序 1.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发票专用章是指按地税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2.因停歇业而被缴销、封存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先提出复业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还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3.验旧购新发票的纳税人,应将使用完(或使用期限已满)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用票单位或个人凭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新发票。 地税机关发售发票时纳税人应提供: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办税员证》或《临时办税员证》;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