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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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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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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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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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6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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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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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考试合格后二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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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考试费23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浙价费〔2006〕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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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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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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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外地户籍人员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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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预约考试、考试、领证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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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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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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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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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0579-85141288、85681301咨询电话:0579-856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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