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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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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与要求: 
    1、参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是全部在职职工。
    2、首次参保:填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包括开户银行、帐号、用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总数、行业等),经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与地税分局核定后报市社保处工伤保险管理科(香山路389号人才市场二楼)办理。同时申报参保职工花名册,可按规定表格申报,也可从社保网站下载申报格式进行申报。 
    3、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事先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开设“社保编码”。 
    4、企业参保职工申报通过“社保网站”进行办理的,按“网上申报”程序操作(附后)。 
    5、参保企业应及时对职工的变动进行申报。社保机构按“网上申报”有效原则确定工伤待遇拔付(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前已申报参保,工伤保险费即使未缴纳,社保机构也予以确定;若在事后申报人员名单的不予确定)。 
    6、参保企业出现职工变动,通过“社保网站”无法直接操作的,填报人员名单及相关内容,传真(5435216)到社保处工伤保险管理科进行办理。 
    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由企业向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市人才市场八楼,电话:543532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确认为工伤后需伤残鉴定的人员向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电话:5530731)申请鉴定。 
    9、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书”、受伤职工病历、住院用药清单、电脑打印的医疗发票(急诊除外),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处工伤管理科办理待遇拔付。 
    10、到与社保机构联网结算的医院(复元、稠州)住院治疗,在出院前已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治疗的费用由社保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自费项目由企业或职工自行支付。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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