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与要求: 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避免工伤职工就医期间因不了解政策及相关手续,使工伤职工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特制定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1、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间工伤职工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执行;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急救除外)。需住院治疗但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转外地治疗的,须由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保处批准。 3、门诊就医时,应在病历上详细如实记写病史,药费报销时携带病历卡、医疗发票(须电脑打印)(除急救外)报销;住院治疗药费的报销,携带病历卡、住院发票和住院用药清单报销。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须医院提出意见,企业和市社保处同意,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5、职工工伤医疗不允许用《医疗保险IC卡》支付药费,用《医疗保险IC卡》支付的药费,社保机构不再支付。 6、职工工伤旧伤复发报销医疗费用的,须每半年接受一次工伤旧伤复发鉴定。经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7、参保企业工伤职工持《义乌市职工工伤医疗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復元、稠州医院)治疗时,免挂号,可直接就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