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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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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执行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97号文件)和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部队带病回幼乡,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人 月
类      别 现行标准 新标准
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抚恤费 160 250
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费 155 240
三.抗日时期入伍的定期补助费 130 205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定期补助费 125 195
五.建国后入伍的定期补助费 120 185
六.带病回乡的定期补助费 110 145
其中孤老人员 135 215
其中退伍(精神病) 155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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