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执行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97号文件)和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部队带病回幼乡,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人 月
| 类 别
| 现行标准
| 新标准
|
| 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抚恤费
| 160
| 250
|
| 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费
| 155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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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抗日时期入伍的定期补助费
| 130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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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定期补助费
| 125
| 195
|
| 五.建国后入伍的定期补助费
| 120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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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带病回乡的定期补助费
| 110
| 145
|
| 其中孤老人员
| 135
| 215
|
| 其中退伍(精神病)
| 155
| 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