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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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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福利企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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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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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义乌市福利企业办公室)虞红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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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 8531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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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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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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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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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在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减免税待遇。其应当享有的减免税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平调。 3.《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九条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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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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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申请报告; (二)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新旧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复印件; (四)原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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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⑴变更企业提出申请; ⑵市福利企业办公室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⑶审查; ⑷拟文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 ⑸上报省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审核; ⑹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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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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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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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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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举报电话:(0579)855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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