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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医疗救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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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社会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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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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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市社会救助中心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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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 8541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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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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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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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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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义乌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第四项第二款:
1、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按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80%予以救助。
2、对低保户、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⑴20000元 (含)以下按45%比例救助;
⑵20001元至5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50%比例救助;
⑶50000元以上按55%比例救助;
3、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⑴20000元 (含)以下按35%比例救助;
⑵20001元至5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40%比例救助;
⑶50000元以上按45%比例救助;
4、对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⑴30001元至10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30%比例救助;
⑵100000元以上部分按35%比例救助。
5、对救助对象的个人年度医疗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实行余额进位。
6、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
7、医疗救助实行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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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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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主的户籍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收入证明; (五)病历资料和医院诊断书; (六)住院医疗发票,用药清单,义乌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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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 ⑵村(居)初审公示(7日)(不符合的,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⑶镇(街)复核(7日); ⑷民政局审批; ⑸村(居)再公示(3日)。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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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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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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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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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举报电话:(0579)855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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