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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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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市社会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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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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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市社会救助中心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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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 8541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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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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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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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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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部门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自日起的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实物。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除本办法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部门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生活必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实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批准予救助的家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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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具有义乌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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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身份证; (四)家庭收入证明; (五)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 (六)房产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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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 ⑵村(居)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初审,村级公示(7日);⑶镇(街)复核(7日); ⑷民政局审批; ⑸村(居)再公示(3日)。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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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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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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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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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举报电话:(0579)855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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