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生育过子女,符合《省条例》第1 9条、23条规定条件,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2、由本人申请向村计生服务员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必须如实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对填写内容和所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然后经行政村计生服务员签署核对意见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再由夫妻本人将申请审批表和所附证件送交街道工作片计生办公室。
3、街道工作片计生办公室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街道工作片计生办受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后,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机关关对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