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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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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 
  1、在城区范围内的世居居民,持市残联《义乌市特困残疾证》且无私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申请家庭; 
  2、在城区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周岁(含)以上的世居居民,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且无私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申请家庭; 
  3、在城区范围内的世居居民,持有《烈属证》或《残疾军人证》且无私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申请家庭; 
  4、在城区范围内的世居居民,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在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离休干部或遗孀且无私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申请家庭; 
  5、在城区范围内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周岁(含)以上的世居居民,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义乌市职工家庭特困证》且无私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申请家庭;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所有对象中原拥有私房的,或者已经出售、赠予或出租私房的,均不具备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六条 住房的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申请家庭(以下统称申请人)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义乌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2、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其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生活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根据其条件分类,分别由下列对口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总工会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老干部局对离休干部及遗孀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残联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审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4、公告。经审查合格,在义乌小商品世界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5、配租、签约。取得配租资格申请人持审批表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采用公开摇号办法产生配租对象,其余进入轮候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将审批表送报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义乌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 
  ②家庭实际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③市民政局核发的《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烈属证》,或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义乌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军队、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 
  ④市住房办提供的未参加过集资、房改的书面证明; 
  ⑤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 
  ⑥自谋职业证,社区居委会提供无再就业证明; 
  ⑦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不予申请和安排。 
  第九条  配租住房承租期为二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对享受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人迁移出本市行政区或因故消亡后其亲属必须在三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两年由政府召集建设、财政、物价、民政、房管、住房办等相关部门核定公布。 
  第十一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撤消其配租资格,情节恶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3个月以上的; 
  5、非法强占廉租住房的; 
  6、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已取得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以各种渠道取得私房的必须在六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以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廉租住房收入上缴财政,支出列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违规违纪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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