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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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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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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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潘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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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45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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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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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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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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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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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7、领取低保证、特困证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的; 8、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10、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11、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12、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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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合法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3、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提供本人书面申明。 4、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出具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6、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提取的,出具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及原藉户口簿; 7、符合7-12项的提取证明材料另见各详细规定,请向柜台工作人员索取。(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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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盖章; 2、交分中心支取窗口受理审核; 3、正常办理支取七个工作日内转账到户(每月25号至次月5号为对帐及打印托收凭证顺延)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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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85458011,85458022,8545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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