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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支取
受理机构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联系人 潘坚平
联系方法 (0579)85458035
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办理时限 当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7、领取低保证、特困证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的;
8、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10、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11、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12、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材料明细 1、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合法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3、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提供本人书面申明。
4、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出具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6、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提取的,出具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及原藉户口簿;
7、符合7-12项的提取证明材料另见各详细规定,请向柜台工作人员索取。(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盖章;
2、交分中心支取窗口受理审核;
3、正常办理支取七个工作日内转账到户(每月25号至次月5号为对帐及打印托收凭证顺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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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投诉电话:85458011,85458022,8545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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