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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市司法局课题调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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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建国
  一、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人民调解的权威不够。这是影响包括村级调解组织在内的所有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一个“瓶颈”问题。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现有法律没有确认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员费尽心思帮助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不被调解对象当回事,难以执行。
  2、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不够。一是调委会建设不够规范。有些村委会的办公条件较为简陋,无专门的办公室或调解室,对日常工作难免会产生一定影响。二是运作不够规范。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时调解程序的执行和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轻文书、轻程序、重结果、重口头等问题。
  3、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政策了解得不全、不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二是调解工作方法方式较陈旧。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调解方式上有的不是依法进行,而是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村委会三年一次换届,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致使调解业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
  二、几点建议
  1、用足手段,保证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一是公证手段。我们认为,对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还款协议等,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二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手段。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破解了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的困境。
  2、注重规范,健全村调委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建立调解程序操作规范,改变过去只有口头调解,不制作询问笔录与调解文书的现象,这样才能增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村调委会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等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其中尤其要完善以下四个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每半月要召开一次分析例会,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制定调处方案。二是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在各个调解员身上,实行相关责任人负责制,避免相互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调处报告制度。可规定普通纠纷定期上报,重大纠纷随时上报,其中上报的材料也应具体明确,包括调解数量、纠纷特点及动向规律、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四是健全定期检查、定期考评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日常工作做得好与差,不能无一个标准,工作努力或懈怠,也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要进一步完善抽查与考评制度,对成绩显著的调委会与调解员实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差的要批评与整治。把村调解工作成绩的好坏纳入对村干部的考评中去,才能引起村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增强责任感,抓好村调解工作。
  3、双管齐下,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一是稳定调解队伍。除了充分运用目前现有的人民调解奖励机制外,可对人民调解员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或参照村两委待遇,调解主任享受副村长级待遇,实行定额工资,调解委员全部比照两委委员待遇,实行误工补贴,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对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通过考核发给一定级别的调解员证书,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根据不同等级享受不同奖励额度。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按照调解员发展趋向职业化和兼职化的要求,既要稳定调解员的队伍,又要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以适应新的需求。 (作者系市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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