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琅宝 今年以来,法律援助网络延伸到农村作为我局“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局特别成立调研小组深入乡镇农村,认真调查、仔细研究,初步掌握了法律援助网络在我市农村的建设和工作开展的一些基本情况,同时也发现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应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工作人员身份上的多重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是依托镇(街)司法所而成立的,故其工作人员肩负多项工作。他一方面可能是调委会的成员,另一方面又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但其身份的重合问题就会引起对其职能发挥的作用的争议。很多人都认为这种参与调解的援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发挥大的作用。 2、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在当前的环境下,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已经不是家庭问题和乡邻纠纷,而往往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纠纷等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像我市这种工商业发达的地区,农民工很多,对他们遭遇的劳动纠纷、工伤补偿等方面的问题也很多,这也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专业背景,是很难胜任法律援助工作的。 3、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流程不畅的现象依然存在 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在进行非诉讼法律援助时,需要中心给予审查批准和指派。但实际上,援助中心一般不会对这种案件进行事先审查,而只是在工作站上交案卷时进行把关。原因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是以调解和和解的方式办理的,如果为到中心申请报批,一方面加重了受援人的不便,另一方面可能会错失调解、和解的最好时机。但这样操作产生的问题是援助中心的审批权形同虚设,难免会有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出现。 4、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点经费问题尚未解决 目前,各级政府还没有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门的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因此工作站的工作开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意见和建议 1、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工作点(联络员)的职能 法律援助联络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本身需从事个人职业甚至要参与村(居)的公共事务,而且法律知识一般也非常有限,如果让其承担过多的职责,在时间、精力上可能是不允许的,在能力上是不够的,在效果上可能是不好的。因此,联络员的工作应该就只有两项,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援助引导。 2、规范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笔者认为,援助人员参与调解,应该是作为法律专家的身份依据法律规定去给当事人释疑解惑,而不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专注于受援人的利益的维护。因为有些调解案件无法解决,是因为当事人对调委会缺乏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指派援助工作者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很可能会加重当事人一方的怀疑,从而阻碍调解的进程。既然这种案件需要法律专家参与,就需要指派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而不能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3、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工作站之间应进行权力划分 对于援助案件的审查批准,如果需要指派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参与调解的,审批权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如果指派工作站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当地法律工作者为受援人进行和解的,则审批权应可以交由工作站自己行使。如此划分,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解案件的受援人为了申请审批问题在城乡之间来回奔波。 4、为工作站安排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以及合格的工作人员 工作站承担着为农民、农民工进行日常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化解矛盾纠纷等多项工作,需要一个相对独立而又方便群众上门的办公场所。在经费上,各镇街也应该为工作站安排部分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支持工作站援助工作的开展。除了办公条件的改善、经费的支持,最重要的一点应该是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因素。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能否考虑对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任职资格限制,即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接受过相当的法律教育。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地方,则应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理论教育。(作者系市司法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