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稳定的犯罪团伙逐步增多,临时纠合现象逐步减少 未成年人犯罪最初的动机往往并不复杂,但目的性却越来越明确,由于其心智并不成熟,对他人易于形成依赖,而且出于犯罪的心理压力和安全感需要,一旦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就易于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甚至出现帮派化倾向。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初具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二)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增多 未成年人要单独实施或与未成年人一同实施犯罪,均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其依托成年人或受成年人影响而共同参与犯罪比较多见。但最近我们发现,由于交友不慎或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严重影响,为追求一时享乐而铤而走险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胆子也越来越大,几个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就敢犯罪。在一起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中,三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竟然都只有十四、五岁。 (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逐渐增多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在人数上一般在3-5人左右,但最近却出现了增多的势头,有的案件参与人数多达七、八人甚至十几个人。 (四)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增多 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对那些外出打工或玩耍的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贵州、四川、江西等地的未成年人流入较多,但他们谋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于是不劳而获就成了其获取物质享受的“捷径”,多次共同盗窃、抢夺、抢劫较为普遍,所获得的财物几乎都是用于吃喝玩乐。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高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例如少年犯张某,因与其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里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也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 2、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律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某中学学生王某,向其在信用社上班的嫂子借钱未能如愿,就在一个夜晚伙同两名同学乘其嫂子与另一女职工值班之机,持枪抢劫了信用社。审判人员提审时,他说:“我不懂得什么抢劫不抢劫,谁叫他们不借钱给我呢?我就是要报复他们一下,出出气。” 3、判别是非能力差 青少年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某厂青工杨某,曾两次盗窃被拘留,他以交朋友为幌子,与某中学的学生结成帮,以吃喝引诱该校的初中生与其交往。其中的一些人,在他的影响和勾引下,由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一步步滑进了犯罪的深渊。 4、谋生能力差 从近三年办案的实践中,有50%左右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没有技术,找不到工作,钱花光了,没有钱回家就产生犯罪的念头。 (二)未成年人犯罪客观原因 1、家庭原因 单亲家庭子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城市双职工家庭隔代教育的子女剧增。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缺少父母的关心和呵护,容易形成较严重的性格缺陷,加之教育监护主体(未成年人父母)自身素质不高,教育方法失当。在思想上缺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对孩子的监护教育不够全面。家长教育简单粗暴,不打不成器的旧观念盛行;离异家庭对孩子疏于管教;家长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家长经济拮据无力负担孩子上学;农村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监管空缺问题等都极易引发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恶性事件。 2、社会原因 对待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教。一些待业和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父母白天上班管不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又无专人组织他们学习,对他们进行教育。有的青少年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行动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这对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无疑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根据粗略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3、学校原因 歧视差生。有的学校对后进学生往往置之不理,使他们受冷遇,产生厌学心理,没读完初中就走上社会。有的甚至借故将后进学生赶出校门,推向社会。这些学生产生自卑感后,常常破罐子破摔。在犯罪的学生中,后进学生占85%。 忽视德育。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致使有些学生数理化成绩是高分,而在政治上是非不分,道德品质很差,一遇到不良环境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寄读生的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家长为使子女能考上大学,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到升学率较高的学校读书,这些远离父母的学生在外寄宿,家长管不到,学校又不管。有些人在这个自由自在的小天地里,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据有关资料统计,寄读生犯罪占学生犯罪的60%。 三、创新机制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 (一)建立犯意萌发的阻却机制 一是加强和完善家庭、学校和社区相结合的教育和管理机制,使家庭这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加强司法机关与学校、社区的联系机制,建立起司法干警定人、定点、定时进入学校、社区帮教制度,探索和完善干警进入中小学校挂职或兼职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从源头上防止青少年犯罪意图的产生。三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定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制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或规定适用非刑罚矫正措施处罚的未成年犯到重点学校、社区现身说法等制度,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严重性。四是探索适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管理、关押制度,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分管、分押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二)建立失足青少年社工帮教机制 仅仅是处罚犯罪并不能最有效地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必须做到标本兼治,及时找出每个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针对个人情况因人施与帮教。而公、检、法、团、妇作为未成年人维权的主要力量,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宏观参与和工作指导,要做好因人施教,仅靠这些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由政府出面建立失足青少年社工帮教机制就尤为必要。政府部门可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组织各种专业团体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如在社区设立青少年社会工作站点,由各专业社团开展综合服务。同时要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支撑、充满活力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同时以青少年社会工作者为核心,募集志愿者组建一支庞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队伍,专门从事社区预防和教育工作,加快推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由经过专业培训的社工到未成年人犯家庭和所在的学校了解其改造情况及思想动态,积极协同家庭、学校对未成人犯进行考察、监督、帮教,督促他们彻底改造,重新做人。 (三)构建社会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宣传机制 正确的舆论宣传对转变社会观念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各界应广泛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机制,召集人员、建立制度、开展活动,力求在宣传活动中实现人员、时间、内容及效果四到位。在宣讲未成年人维权知识方面,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应精选一部分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到各学校进行宣讲,并利用节假日到广场、社区、村居进行巡回法制讲演。 (四)建立健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和保障机制 外来未成年人随父母入城学习、生活和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把外来未成年人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会造成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在城市居住达到一定时限的外来未成年人在教育、就业和生活居住管理方面应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切实发挥社会救济机制对防治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作用。 针对相当一部分外来未成年人在面临找不到工作、生病等生活困顿时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状况,为了让他们事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建议建立相应的外来未成年人救济基金,以解决他们暂时的生活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城市的温暖,消除违法犯罪的特定土壤。 |